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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有关法律竟在中铁西安局集团西安通信段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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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 张新华,一位普通铁路职工因工伤维 权而历经十余年坎坷,在诉讼中屡屡受挫,历程艰难。其在主张法定权利时却遭遇重重阻碍,对程序正义和最终公平的强烈呼唤,望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处理,对所遭遇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本人张新华,家住西安市阎良区

       张新华,一位普通铁路职工因工伤维 权而历经十余年坎坷,在诉讼中屡屡受挫,历程艰难。其在主张法定权利时却遭遇重重阻碍,对程序正义和最终公平的强烈呼唤,望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处理,对所遭遇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本人张新华,家住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西路西铁宾馆院内,是中国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通信段一名员工(现已退休)。

      在2006年6月10日在施工防护过程中(从坡上往下跑时)将左脚扭伤,当时因工期紧,人员紧张就一直在现场坚持上班,造成双足、双腿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双足软组织损伤、腰椎间盘突出症》(因当时医疗条件有限,实际伤情是双脚骨折、腰椎骨折、肋骨骨折、胸椎骨折),所以我曾多次找阎良通信段、铁通陕西分公司、西安通信段、西安铁路局信 访办及社保、陕西省劳动人社厅申诉。单位领导经调查取证,研究同意补报工伤。

      是认知的问题?还是良知的问题?

      在2010年2月4日会议纪要,参加人员王忠(段书记)、王留柱(原段人劳科科长)、姚西安(原段副段长)、李贤乐(人劳科科长)、胡小利(人劳科工伤工作人员)、张新华(本人)、杨树武(家属)。会议研究结果:申报工伤。

      在2010年11月8日应段要求,本人向西安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写了保证书。西安铁路局西安通信段西通段函【2010】45号,关于张新华有关问题请求函,也向上级部门进行了请示。

      在2011年2月11日,和段工作人费秋宏递交了工伤材料1套。包括受伤经过,西铁分局阎良医院门诊病例1本共9页,手画示意草图2页,阎良铁路医院证明书、西铁分局阎良医院住院病历1套。

       经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级统筹行业劳动能力鉴定左足为十级伤残。陕劳鉴字【2011】第XG-0136号结论书,单位只鉴定了左脚的劳动能力,多年张新华住院治疗,都是双脚和腰部,我再次申请了右脚和腰的劳动能力鉴定,于2012年6月26日接到陕劳鉴字【2012】第XG-0046号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级统筹行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并提出异议“认定是否是工伤所致不属于鉴定部门的职权范围”。并和律师李一飞一起到鉴定中心咨询。此鉴定结论书原件被西安通信段阎良领工区办事员贾斌代表西安通信段收回,说另行发鉴定结果,但是到今天都没见到结果。

      我们还能相信谁?

      张新华在2017年向陕西省人力社会保障厅申请了陕劳鉴字【2011】第XG-00136号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级统筹行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认定资料信息公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公开告知书,陕人社公开告知【2017】7号答复如下: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由我单位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构……..”的规定,请您向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西安铁路局社保处申请公开,联系电话:029-82321223或029-82321213。张新华多次打电话并EMS1066743849724提出信息公开。但是西安铁路局社保处都不作任何答复。无奈,张新华只有诉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到西安铁路运输法 院。当庭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完诉求后,答应解决右脚和腰的问题,要求撤诉(有庭审笔录为证),在法官和张新华的律师多次找本人谈话后,张新华撤销了西安铁路运输法 院行政裁定书(2017)陕7102号行初1230号。当时法 院已经做出了裁定,中国裁判网无讼案例,张新华诉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裁定书案号(2017)陕7102行初1230号(张新华胜诉)。同时张新华在西安铁路局西安通信段办理了《西安市职工工伤疾鉴定确认表》。事过两个月后单位工作人员将《西安市职工工伤导致疾病鉴定确认表》退给张新华,不给办理了。

      伪造的证据《退岗休养审批表》确成为裁定的依据

      张新华在2018年2月9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一、请求被告依法补发张新华200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待遇。

      二、被告赔偿原告右脚及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以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机构出具手鉴定意见为准。

      三、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护理费。

      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


     1、在一审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 院2018年4月3日的庭审笔录中,本人张新华出席法庭,竟然没有张新华本人的签名和指印,我质疑庭审笔录的真实性。

      2、在2018年2月9日原告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开庭时间是2018年4月3日。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 院民事判书(2018)陕0102民初1831号是在2019年3月29日裁决。

      3、新城区人民法 院即未采纳原告提供的①西铁分局阎良医院门诊及住院病案;②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住院病案;③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住院病案。民诉证据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 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4、张新华在一审中2018年4月2日,向新城区人民法 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内容为向西安铁路局社保处调取陕劳鉴字(2011)第XG-0136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民依据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民诉法第67条:因客观原因搜集不到的证据,法 院有义务帮助收集证据。

      5、在一审、二审、再审所依据主要证据《铁通陕西分公司退岗休养审批表》该表没有单位公章,日期和张新华填表时间不符。民事诉讼法第13条本案存在证据审查未尽,自由裁量不当的情况,案件审理应依法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6、2018年4月2日,张新华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 院申请了司法鉴定申请;2019年7月1日,张新华向陕西省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了司法鉴定申请;2020年9月14日,张新华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了司法鉴定申请,但均未鉴定。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让人质疑的地方?应调取的证据不调取,该司法鉴定的伤情不鉴定,应采纳的证据不采纳,还不说出明理由,有问题的证据却做为本裁定依据。

     


      恳请国家有关部门领导关注此案件,帮助弱势群体伸张正义,维护权力。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相信正义会来到。

      张新华承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附:相关证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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